档案接收
(一)适用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二)适用对象
有本地户口或在本地就业、创业的流动人员。
(三)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四)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
(五)办理要件
1.必要材料:
(1)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
(2)密封、完整的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
(3)在本地就业、创业的流动人员另须提供与本地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2.除以上必要材料外,根据不同情况各类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须提供学校对本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档案转递通知单》或派至在本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档案材料清单;
(2)机关、事业单位辞职人员须提供公务员(事业单位)辞职申请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和档案材料清单;
(3)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离职人员须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离职证明)、《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和档案材料清单;
(4)由其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转入人员须提供《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和档案材料清单;
(5)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通过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的学位证翻译件及原件、通过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的成绩单翻译件及原件。
(六)办事流程
1.存档人员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后,将档案及相关材料交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核查档案各类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无缺件、错装、擅自涂改等情况;
2.符合接收条件的,办理存档手续并发放存档凭证,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做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结。
(八)业务科室及联系方式
业务科室:综合服务科 联系电话:33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