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去单位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 发布日期: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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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简介

    黄先生因为工作需要,下班回家了,还时常需要从家里赶到单位去处理工作,在2014年9月的一个晚上,他为了赶制一份图纸,自愿去单位加班,单位的打印机坏了,于是他出门后先去买了打印机零件,然后就往单位去了,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了。后来交警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对方负全部责任,黄先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黄先生的这次受伤是不是工伤呢?

    黄先生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当地人社局经过调查,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黄先生家到工作单位的合理路线上,黄先生的邻居也作证说知道黄先生经常加班;另外还有购买办公器材的发票,综合判断他确实是去单位加班,不是撒谎。人社局认定黄先生的情况属于工伤。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单位不服,认为黄先生这是自愿加班,不是单位安排的加班,所以加班事实不应该被认可,既然不能算加班,那么工伤也就无从谈起,于是单位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虽然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但自愿加班同样属于加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人社局认为这种情况等同于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请求,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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