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公司车间职工,入职公司已经三年。几个月前,他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台上摔下,造成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在结束停工留薪期返岗上班后,王某觉得自己的状态还没有完全恢复,此时公司处于生产淡季,人手也不紧张,王某便向公司提出申请,希望能休5天的年休假。
但他的休假要求却被公司拒绝。王某来到人力资源部询问原因,人力资源部刘经理告诉他,他享受了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也就等于休了4个月的带薪假,所以,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也算用完了。
碰了壁的王某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想知道公司的说法到底对不对。工作人员告诉他,公司对停工留薪期和带薪年休假的理解是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停工留薪期和带薪年休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公司虽然有权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来统筹安排年休假,但无权将带薪年休假天数计入停工留薪期,这么做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