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日期:2021-03-26
  • 阅读量:2256
  • 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1-03-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找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有关事项

    (一)公开范围

    本《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称“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单位将及时、准确公开相关的信息。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单位申请公开。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构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单位办公地址:郑州市汝河路86号;

    办公时间:市政府公布的工作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71-67880298;

    传真号码:0371-67880298。

    电子邮箱:zzsbzxysq@zhengzhou.gov.cn

    邮政编码:450006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郑州市社会保险官网(http://www.zzsi.com)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发送至受理电子邮箱,由负责受理工作人员在每个工作日查看邮箱并审核,符合要求申请,及时受理。

    (三)申请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处理:

    1、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四、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单位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信访处投诉。办公地址:郑州市汝河路86号。

    接待投诉时间:

    夏季:工作日8:30-12:00 14:30-18:00。

    冬季: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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