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待遇标准由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至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共十档。
(一)申报材料
1.《工伤(亡)待遇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再次、复查鉴定结论);
4.鉴定费发票原件。
(二)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市区:鹤壁市行政服务中心(淇滨区淇滨大道中段)
电话:0392-3368796
浚县:浚县工伤保险中心(浚县黎阳路66号)
电话:0392-5505377
淇县:淇县行政服务中心(淇县淇河路和和谐大道交叉口)
电话:0392-7135932
(三)注意事项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包括工作调动),停止(变动)工伤保险关系。
3.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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