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为省政府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申报材料
身份证(或社保卡)
(二)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市本级、各区的申请人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失业处综合窗口申请;浚县的申请人到浚县行政服务大厅人社综合窗口申请;淇县的申请人到淇县行政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申请。
鹤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失业处综合窗口0392-3311055、浚县行政服务大厅人社综合窗口0392-2222766、淇县行政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0392-7222112。
(三)注意事项
申领此项补助须满足以下条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金一年以上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并办理失业登记,本人持《就业创业证》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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