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参加郑州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无论是否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都需要补缴此期间因为基数调整所产生的差额。原文如下: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郑州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63号)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标准将统一由4575元/月调整为4975元/月。为落实全省统一缴费基数要求,切实做好差额部分医疗保险费用补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缴费用所属期
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
二、补缴人员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补缴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标准由366元/月调整为398元/月,每月补缴32元。
(二)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已经办理过职工医保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参加过职工医保的,补缴标准由204.96元/月调整为222.88元/月,每月补缴17.92元;退休前未参加过职工医保的,补缴标准由256.2元/月调整为278.6元/月,每月补缴22.4元。
自2021年4月6日起,我市税务部门将按照原有职工医保费的征缴办法,全额征(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应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差额部分。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暂停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提醒广大灵活就业人员请按照原缴费渠道及时缴费,避免影响医疗保险待遇。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371-68064000。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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