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 发布日期: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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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许昌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授权下辖的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房);

    (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自住房;

    (四)退休或工作调出我市;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

    (七)出境定居;

    (八)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九)在职期间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十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二)政策法规、公积金管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办理材料

    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和范围的,均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本人银行卡。

    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另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符合提取条件的,另须提供身份关系材料。

    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

    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或户籍地5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或收据)。

    (二)购买二手自住房

    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或户籍地5年内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税收缴款书(契税)。

    (三)建造自住房

    提供2年内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不动产权属证书、支付费用凭证。

    (四)翻建自住房

    提供2年内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不动产权证、支付费用凭证。

    (五)大修自住房

    提供2年内的危房鉴定报告、不动产权证、支付费用凭证。

    (六)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2、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含外市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供所购房屋在我市或户籍地的借款合同、显示贷款余额的还款明细单等材料。

    (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自住房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费凭证。

    2、租住商品自住房的,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八)退休

    提供退休手续。

    (九)工作调出我市

    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系统内发送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及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

    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十二)出境定居的

    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财产继承有异议的,另须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委托单位经办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职工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

    (十四)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本人办理的,提供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材料、经公证的委托书或律师函或者羁押机关对委托书出具的证明材料。

    (十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提供低保证。

    (十六)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并经公积金中心研究批准。

    (十七)政策法规、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经街道办事处盖章的加装电梯协议、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出具的联合审查意见。

    2、司法机关扣划:提供执法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符合(一)、(二)、(三)、(四)、(五)项的,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按照配偶、父母、子女的顺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非我市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的,不得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者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提取一次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七)、(十六)项的,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提取一次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十七)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按照配偶、子女的顺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办理方式

    1、临柜办理:向公积金管理部提交办理材料。

    2、网上办理:偿还我市公积金住房贷款本息、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的可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自助办理。

    办理流程

    1、临柜办理:职工申请→管理部受理→管理部复核→提取支付。

    2、网上办理:注册并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或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选择并填写相关内容,提交业务→获取并填写验证码→提取支付。

    办理时限

    1、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理。

    2、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网址

    市直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竹林路与南海街交汇处向南100米创业服务中心C座公共资源大厦7层

    电话:0374-2676161

    魏都区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八一西路188号(茂源金色家园小区南门西50米)

    电话:0374-2667558

    建安区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许由西路780号(瑞东花园南门西邻)

    电话:0374-5161359

    禹州市管理部

    地址:禹州市行政服务大厅三楼东120-124窗口

    电话:0374-2079755

    长葛市管理部

    地址:长葛市钟繇大道中段(东转盘北300米路东)

    电话:0374-6189733

    鄢陵县管理部

    地址:鄢陵县人民路2079号(花样年华)

    电话:0374-7185998

    襄城县管理部

    地址:襄城县烟城东路文博中心市民之家1层

    电话:0374-3585571

    服务热线:0374—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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