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根据《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800元/例;
(二)正常分娩:省级医院2200元/例;市级医院2000元/例;
(三)异常分娩(难产):省级医院2800元/例;市级医院2600元/例;
剖宫产:省级医院4500元/例;市级医院4300元/例;
(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
如果不满足以上停保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其丈夫是在保职工的,可以由其丈夫按规定享受男职工生育补助。
依据:第十五条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第十条规定标准的50%。
因各地政策不一致,具体请咨询当地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