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公司领取工资后,乘坐同事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 发布日期: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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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

    2016年12月27日,单位发放工资,下午舒某等人领完工资后下班,由其同事壮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其带到公交站台,15时10分许,王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横过道路进入路口时,与壮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壮某和乘坐人舒某受伤。舒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中,舒某不负事故责任,其死亡原因为多发伤。

    【案件评析】

    首先舒某事故当天是领取工资正常下班还是提前下班的问题。

    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对舒某同事的询问笔录以及本局的补充调查,证实舒某所在公司已经处于预备放假状态,舒某事故当天和同事领完工资后乘坐壮某的车正常下班回家的事实。上述询问笔录系有权机关制作,其陈述的稳定性、真实性更为可靠。

    其次关于舒某等人领取工资是否是工作组成部分的问题。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保障,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是权利义务的同一,是不可分的,劳动者提供劳动未获得劳动报酬,就没有劳动力的再生产,企业就不能继续生产经营。因此,舒某等人根据公司的安排回单位领取工资,应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抑或是工作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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