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宿舍睡觉滚落地下头部重伤算工伤吗?

  • 发布日期: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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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介绍】

    曾阿牛是湖南某食品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4日到2020年12月31日。2017年7月24日,曾阿牛上白班,当晚20点04分打卡下班返回公司的集体宿舍休息。7月25日凌晨3点左右,曾阿牛在宿舍床的上铺睡眠中从床上跌落地上摔伤,医院诊断为重度头部外伤;脑疝形成;左顶骨骨折;......

    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2月5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曾阿牛下班后于凌晨3点左右在宿舍睡觉时不慎从床上摔下受伤,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再工作场所内,受伤也非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员工起诉】

    曾阿牛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为工伤,理由如下:

    1、集体宿舍系工作场所内,只要在工作单位区域内发生的伤害,应当视为在工作场所内受伤。

    2、我没有私自外出,而是在服从公司安排加班完后在集体宿舍内休息睡觉,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

    3、我的工作强度大,连续工作了12小时,导致我疲劳过度,且集体宿舍的安全设施存在隐患,上铺的围栏过低,没有安全措施保护,员工因劳动过度熟睡随时可能摔下。

    4、公司安全监督不力,未尽到提醒员工注意安全和时刻巡逻检查宿舍员工睡觉的安全职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曾阿牛在凌晨睡眠中从员工集体宿舍的床上跌落到地上受伤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曾阿牛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本案中,曾阿牛受伤发生在凌晨休息时间和员工宿舍中,且曾阿牛的工作性质不需要随时待命,曾阿牛受伤时显然已经不处于工作状态,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曾阿牛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曾阿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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