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治疗能否享受医疗期?

  • 发布日期: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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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入职3个月,发生工伤折,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是3个月,医嘱也是开具的3个月,3个月之后,若是员工再去医院开具病假条,单位是否有拒绝休假的权利? 

    若是单位没有拒绝的权利,给予员工休假,此假期待遇是按停工留薪期待遇还是病假待遇?

    停工留薪期待遇是负伤前12个月工资,不按这个发放,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可以吗?

    解答:

    停工留薪期结束,确实还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相关诊疗证明转入医疗期,两者不竞合。法规既未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期待遇,也没有明文确定不包括医疗期待遇。 非因工伤者即可享有医疗期待遇,因工伤客观上需要治疗的期间,当然也应当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因此单位不能拒绝。

    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33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不得按照最低工资支付,除非劳动者原本的待遇就是最低工资标准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转入医疗期后,医疗期的待遇可以按照病假工资待遇支付。安徽省病假工资待遇在不低于《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22条规定“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基础上,单位可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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