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对担保人的的要求是否一样?

  • 发布日期: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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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对担保人的的要求是否一样?比如担保人在开封缴纳公积金的时间,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是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组合贷是正常缴存就行,是这样吗?

    回复: 公积金贷款与公积金组合贷对担保人的要求一致。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借款人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第四十八条规定“以第三人保证的方式进行担保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以第三自然人进行担保的,保证人须有开封市常住户口,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且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二)以单位法人为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 开封市公积金贷款个人担保所需条件: (1)担保人为开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含祥符区、杞县、尉氏县、通许县)。 (2)担保人在开封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祥符区、杞县、尉氏县、通许县)。 (3)担保人最长可担保至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担保到60周岁,女职工担保到55周岁) 每位担保人可担保两次。担保人提供担保后,不影响担保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及提取公积金。 现《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未修订,仍需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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