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重复参保4个核心问题

  • 发布日期: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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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有序清理重复参保,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明确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1、什么是医保重复参保?重复参保,是指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国家不允许重复参保。

    2、为什么会重复参保?重复参保大致有两种类型:

    一是跨制度重复参保,即分别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些地方尚未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整合);

    二是制度内重复参保,即在同一个医疗保险制度内,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

    也就是说,出现重复参保,既有制度因素,也有一定主观因素。一些从农村到城镇打工的农民工,在老家参加了新农合或者城乡居民医保后,到城镇打工后又参加了就业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有些外出打工者甚至不清楚自己参加的保险情况,形成重复参保。

    当然,也有部分群体谋求高待遇,主动重复参保的意愿强烈,从而导致重复参保。

    可见,重复参保问题主要发生在跨省、跨制度的流动人员。

    3、为何治理重复参保?

    一是,重复参保会给参保人增加负担,要交多份保费。

    二是,这会使医保难以精准掌握参保人的情况,不便于管理。

    三是,城乡居民医保涉及财政补贴问题。比如,2020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重复参保会导致财政资金浪费。

    4、如何治理重复参保?

    根据三部门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

    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

    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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