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规程

  • 发布日期: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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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社会 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9)46号)和《河南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实施意见》(豫社保〔2020〕2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规程》。

    —、认证人员范围

    在我中心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全部人员。具体包括:企业离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人员和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认证方式

    资格认证采取以信息比对和自助认证为主,社区认证为 辅的方式开展。通过下列方式进行认证:-

    (一)信息比对方式。信息处将定期从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公安、民政、司法、卫健、交通、旅游等部门的人口管理、殡葬、服刑、就医、乘坐飞机高铁的实名验证场景等外部共享信息导入河南省社会保险身份和待遇资格认证系统(以下简称省级资格认证系统);将人社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系统”定期发布与其他部门的数据比对结果,导入省级资格认证系统。

    (二)自助认证方式。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自助认证。其中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手机APP的认证结果反馈至部级异地资格认证系统中,其他方式的认证结果反馈至省级资格认证系统中,供相关处室下载使用。

    1、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2、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3、“掌上12333”手机APP。

    4、“河南社保”手机APP。

    5、“豫事办”手机APP或支付宝“豫事办”小程序。

    6、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认证平台或自助机。

    (三)社区辅助方式。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通过自助方式认证的省内领取社保待遇人员,由本人或亲属向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居住地保经办机构将认证人员信息下发至基层服务组织,由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上门服务,先通过手机APP或生物认证终端设备认证,无法通过生物技术认证的,要保留图片或视频等佐证资料,并上传至省级资格认证系统。

    关于对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按照《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执行。

    三、认证周期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每个认证周期为365天。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每个认证周期为180天。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每个认证周期为180天,未满18周岁的不设认证周期。每个认证周期的最后90天为警示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所在单位应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厅下载数据,通知本人或家属进行提醒。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认证的,按有关规定暂停发放其社会保险待遇。暂停待遇后又通过认证的,次月予以恢复并补发其社会保险待遇。

    四、工作分工

    稽核处负责组织、协调省直参保单位的资格认证工作,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开展督导检查;做好省本级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宣传、咨询、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信息比对工作,对欺诈案件进行查处等。

    信息处负责整合省本级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认证方式、认证软件采集结果,每月25日前将认证结果与中心发放库关联,生成数据并标识供养老保险待遇处、机关事业改革组、工伤保险待遇处、综合计划处使用。管理部级异地资格认证系统和省级资格认证系统的全省管理员用户信息。

    养老保险待遇处负责运用资格认证结果,按月对未进行资格认证或延期进行资格认证领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属补助人员的待遇停发、恢复工作;发现疑似欺诈案件按规定程序交稽核处办理。

    机关事业业务组主负责运用资格认证结果,按月对未进行资格认证或延期进行资格认证领取待遇人员的待遇停发、恢复工作;发现疑似欺诈案件按规定程序交稽核处办理。

    工伤保险待遇处负责运用资格认证结果,负责按月对未进行资格认证或延期进行资格认证领取工伤待遇人员的待遇停发、恢复工作;发现疑似欺诈案件按规定程序交稽核处办理。

    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协调我中心离退休人员的社区辅助认证工作,对认证过程发现的疑似欺诈案件按规定程序交稽核处办理。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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