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社保待遇降低拒绝续签的员工能否主张补偿金?

  • 发布日期: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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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1月,实业公司刚成立时李先生即在公司工作。期间,李先生与实业公司签有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1月31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3月,实业公司复工复产。此后,实业公司因原厂房租赁合同到期,要在2020年5月将厂址搬迁至距原厂房500米左右处。虽然仅仅相距500米左右,但是厂址却是从上海市搬迁至太仓市。

    搬迁之前,实业公司需完成与李先生劳动合同的续签。在对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时,李先生以太仓市社保待遇低于上海市为由不同意续签。因双方协商未成,实业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与李先生终止劳动关系,李先生工资领取至2020年4月。

    同时,李先生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实业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仲裁裁决,实业公司需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

    实业公司认为,公司搬迁行为并未对李先生造成明显生活不便的影响,也未对继续履行合同带来不便。此前公司已经给包括李先生在内的所有员工做了大量的思想疏导工作,并向李先生承诺原待遇不变。此外,公司搬迁是不得已而为,搬迁后社保待遇调整是由于省市间不同的政策导致,并非公司恶意降低工资标准。实业公司表示,其已经尽到了与被告之间的磋商义务,是李先生因自身原因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并自动离职,公司无需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故不服仲裁裁决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李先生认为,太仓市的社保待遇低于上海市,其拒绝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仲裁裁决,驳回原告实业公司的诉请。

    宝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劳动关系事实清楚,首先予以确认。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原告实业公司搬迁的地址在太仓市,相应的社保待遇低于上海市,不能视为原告已经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故原告实业公司应当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综上,宝山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实业公司应当支付被告李先生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沈明霞介绍,本案涉及到的关键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认定。虽然原告实业公司地址搬迁仅仅相距原地址500米左右,且其他劳动报酬等条件不变,但劳动合同中的社保待遇同样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纳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时的条件事项范围。在劳动报酬不变的情况下,社保待遇的降低便不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此外,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如遇见劳动薪酬体系、薪酬计算标准、用工时间制度甚至工作环境等的变化和调整,也均是在“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考量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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