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两项社保优惠政策再延一年

  • 发布日期: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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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记者从河南省人社厅获悉,日前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释放出一系列利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执行,灵活就业人员补交费用不收滞纳金……

      根据《通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4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24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012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职工负担,《通知》指出,20211月至20216月全省3项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925/月,下限为2745/月,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分别为2657/月、2693/月和2555/月。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在20207月至12月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1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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