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人社[2015]176号:转发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4-07
  • 阅读量:2318
  • 焦人社〔2015〕176号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豫人社〔2015〕56号文件

    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社局,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2015〕5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全市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要切实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测,定期开展基金运行分析工作。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9个月支付额时,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适当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基金安全。

        三、认真抓好待遇落实

        要按照《社会保险法》、《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焦作市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待遇政策,尤其是在支付职工生育津贴时,要按照《社会保险法》中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财政局

     

                           2015年9月30日

     

        附件:豫人社〔2015〕5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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