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

  • 发布日期: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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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06〕7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2)调节金。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例如:

    魏某,1953年6月出生,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93年1月实行个人缴费,1996年1月开始建立个人账户,2013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职工1993年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1985年11月至1994年10月在井下工作,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为35990.04元,退休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95.17元,新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634.56元。该职工退休时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为:

    (1)基础性养老金=(3295.17+3634.56)/2×42.58×1%+3295.17×9%=1475.34+296.57=1771.91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35990.04/139=258.92元;

    (3)过渡性养老金=3634.56×25.08×1.3%+3634.56×(9×0.3%)=1185.01+98.13=1283.14元;

    (4)一定比例补贴和调节金=130×0.2=26元;

    月领取养老金=(1)+(2)+(3)+(4)=1771.91+258.92+1283.14+26=3339.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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