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一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劳动、人事关系有效证明;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7.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9.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10.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病历、死亡证明;
1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3.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14.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证明;若为律师代理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律师执业证;
15.其他材料。
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申请医疗待遇或伤残待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文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工伤职工提出的工伤待遇申请书;
(4)医疗费原始发票;
(5)医院的长期和临时医嘱单;
(6)医院的每日清单;
(7)医院诊断证明书;
(8)医院的出院证明;
(9)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10)属交通事故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损害 赔偿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