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

  • 发布日期: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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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新产生的费用”如何理解?

    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提到的“新发生的费用”,意见指出,这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2、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该如何理赔?

    意见指出,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返聘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

    意见明确,职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4、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是“上下班途中”到底怎么界定?下班后没回家,而是去逛街或者去参加其他活动,这个该如何算?类似的问题还曾经引起过民众的广泛讨论。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5、哪些情形不计入申请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如果职工因为特殊情况导致超过申请时限怎么办?在哪些情形中,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意见明确了五种情形: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职工被国家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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