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医保卡,大家再熟悉不过,它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卡,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姓名、性别以及账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账使用。
医保卡被百姓称为“救命卡”。然而,在一些定点药店,医保卡违规乱像丛生,有人用医保卡违规购物、套现、买药品低价出售,助长非法地下药品交易,导致医保金流失,给国家医保体系埋下安全隐患。有些地方医保卡变身成了购物卡,药店则为其提供方便,代卖日用品、化妆品等非医保类目。个别消费者存在“医保卡里都是自己的钱,不买药也取不出来,买日用品还能得些实惠”的错误观念,即使药店的物品比市场价贵一点,也觉得无所谓,这为一些药店提供了违规的温床。
笔者暗访时亲见有职工到药店套现,药店收取卡内余额的20%作为手续费,这就牵涉到药店做假账。有的职工刷医保卡买药,然后变卖药品,自以为成功“套现”。其实这种行为既违法又吃亏。个人账户中有钱,总会想方设法将其花完。于是经常可以看到有人拿着医保卡到医院或药店刷一些没用的药,还不断问医生,到时间了账户会不会清零。医保卡上的钱,永远属于个人,不会作废,可以继承,可以转走,而且存在医保卡上还可获得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利息收入,具有完全私属性质。参保人有权利退保,医保卡里的钱也会连本带息退给本人,完全没有必要去走吃亏违法的“变现路”。 套现是把自己缴费辛苦积攒以备将来看病的钱白白打折送人。一旦自己健康出问题时,医保卡里没有钱,最终还是要自己掏腰包,
通过上述现象,可见参保人对医疗保险知识知之甚少,后面笔者将对此作详细说明。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具有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两大职能。医疗保险的需求和供给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有形的经济保障形式,即医疗保险机构按照医疗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偿付范围,对发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给予部分或全部的补偿,或通过医疗机构直接提供免费、部分免费或低价的医疗服务;二是无形的心里保障形式,即通过参加医疗保险,可以使参保人减少因病致贫或患病后给个人或家庭带来经济负担的心理压力,从而获得一种安全感。但在实际中,人们往往更注重经济保障,因而一部分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在参保期间若没有得到经济补偿,会认为参加医疗保险是浪费钱,而不考虑医疗保险给其在精神上所带来的安全保障。
个人账户的设立,就是为了让大家愿意参与并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所谓社会统筹,就是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在社会统筹地区内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使用。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就是建立自我约束和储蓄积累机制。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包括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还包括用人单位缴费的一部分。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使用,工作调动时可划转,死亡时家属可以继承。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既可以发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互助共济作用,又可以发挥个人医疗账户的积累作用,增强个人节约医疗费用的意识和自我保障的能力。
医疗保险采取按门诊和住院划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要注意两点:一是个人账户必须实行社会化管理,真正用于个人医疗支出而不能变现或用于其他非医疗支出;二是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不能绝对限定在住院医疗费用,对少数门诊多发病、慢性病患者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重的,也要适当予以照顾,不能单纯由个人账户支付。硬性规定得过死,会导致职工小病大养、门诊挤住院。
参保人参与费用支付或费用分担的意义在于让他们树立费用意识,增强参保人自我保健意识,控制自己的医疗需求行为,达到合理使用医疗费用和控制医疗费用的目的。建议账户内余额可以用于直系亲属相关医疗费项目的支付,比如给孩子打高大上的自费疫苗等,是可以刷父母医保卡里的钱的。在正规定点医疗机构的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口腔科、整形科)也是可以刷卡里的钱的。另外也可以用医保卡支付缴纳参加社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服务的提供者狭义上指定点医院和药店。医疗卫生行业既有公益性和福利性,又有商品性。医疗服务提供者实际上总是在不违背其公益性的前提下追求尽可能多地提供服务,尽可能多地收入和结余,以利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其实质是一种经营行为。由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的一种自然的权威性,形成了它们在医疗市场中的垄断地位。医疗服务要竞争也要监管,因此,常规的管理方式除了法律、行政和一般经济手段外,主要是在医疗保险中依靠合适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及专业性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医疗保险从总体上讲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而不是一种商业性的经济活动。社保机构承担参保人的“代理人”角色,其负有保护参保人利益损失的责任,是医疗保险资金的控制者,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管好和用好被保险人的保险资金,使之达到收支平衡,保证有能力偿付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同时也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被保险人进行监督和控制。主要包括:对医疗服务范围、标准、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的监控和对被保险人是否有违反保险法规的欺诈行为的监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