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市里一家汽车维修店工作,该店的业主和经营人是陆某。2010年9月,王某在维修汽车时,左眼受伤,由陆某送至医院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王某在汽修店工作期间,并没有同陆某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等,也没有缴纳社保。受伤后,王某先后提出劳动仲裁、诉讼,经法院判定王某与汽修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王某双倍工资的请求。
后王某申请工伤认定,伤愈后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然而就在王某申请仲裁要求陆某的汽修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发现这家汽修店已申请注销。王某就将陆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修店为王某用人单位,王某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汽修店为个体工商户,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并已经注销登记,陆某作为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定陆某赔偿褚谋共计40余万元。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相应的工伤赔偿义务也应当由单位来承担。但事实上,发生问题后为了逃避责任,像本案中陆某注销工商登记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意味着没有单位就不用赔偿,而是由相应的经营者、业主或原来的法人代表等自然人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