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及辅助器具配置的鉴定

  • 发布日期: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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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工伤认定

    1、报案后,用人单位应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咨询电话:0371-67885719  地址:郑州市陇海路与工人路交叉口西南角6楼614房间。

    3、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不得认定为工伤有以下几种: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及辅助器具配置的鉴定

    1、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到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郑州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医疗期结束后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辅助器具鉴定。

    5.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联系电话:0371-67180889    地址:陇海路与工人路交叉口西南角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1楼108房间。

    申请工伤致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一份;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6.工伤医疗期间住院病历复印件;7.附带工伤医疗期间X光片,B超检查片、CT片等特殊检查资料等;8.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办事程序1.提供相关鉴定资料;2.资料齐全后受理;3.组织专家鉴定;4.领取鉴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时限:90日之内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3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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