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养老保险领取地规定

  • 发布日期:2016-07-18
  • 阅读量:1623
  •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2016养老金领取标准

    ①本政策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②本政策施行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年缴费养老保险的。

    ③本政策施行时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2016养老金领取条件

    ①本政策施行时年满60周岁人员养老金领取需带上: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xx市区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复员退伍军人还需填写《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表》,并提供退伍证或复员退伍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②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人员养老金领取需带上: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xx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复员退伍军人还需填写《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表》,并提供退伍证或复员退伍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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