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濮阳市进城落户农民及外来人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及时高效地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及外来人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各类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进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需要办理转移接续的进城落户农民及外来人口。
进城落户农民及外来人口是指按照户籍管理制度规定,已将户口由农村迁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
养老保险
第三条 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在单位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及外来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及外来人口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八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落户地规定办理下一自然年度的参保手续。同时,享受转出地新农合待遇至当年底为止。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农合的不再享受原参保地新农合待遇。其18周岁以后参加新农合的缴费年限,每三年折合一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进城落户农民及外来人口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后,转入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人申请,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开具参保(合)凭证。参保(合)凭证是参保人员的重要权益记录,由参保人妥善保管,用于转入地受理医保关系转移申请时,核实参保人身份和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进城落户农民及外来人口在农村参加新农合等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和权益享受信息等连续记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各地互认,参保人在转出地职工医保记录的缴费年限累计计入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
参保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随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同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通过经办机构进行划转。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分工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根据统一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简化操作、方便群众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的经办管理程序,做好相关流程的对接。要切实加强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沟通配合,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要健全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要认真抓好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工作。逐步构建全市统一的经办服务信息化工作网络,提高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电子化应用水平。切实组织好所属地区的数据统计、核实、汇总和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及时和准确。
第十六条 积极探索推行网上经办、自助服务、手机查询等经办服务模式,引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和个人依规主动更新参保信息。加强经办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和推广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系统,推进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确保跨地区、跨制度参保信息互认和顺畅传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以进城落户农民及外来人口为重点,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细化完善政策措施,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加强部门统筹协调,确保社会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流动时能够连续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