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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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09〕52号)及省人社厅、财政厅等四厅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09〕25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解决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一)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破产终结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的退休人员。

    (二)费用筹集和资金来源。

    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按照许昌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交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按照统帐结合方式参保。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筹集:

    1.关闭破产企业有资产变现能力的,企业在财产清算和士地出让金中解决。
         
         2.企业破产时退休人员已领取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个人应当按比例负担,缺口部分财政补足。

    3.县(市、区)财政状况较好的,可采取由财政一次性补足或分年度拨付到位。

    4.基金结余较大的县(市、区)采取与财政按比例分担的办法补足,财政分担比例不低于50%。

    (三)2009年12月31日前市直及五县一区所有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必须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一)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是指国有改制企业或集体企业破产终结时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退休人员。

    (二)费用筹集和资金来源。

    1.其他依法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按照许昌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交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按照统帐结合方式参保。所需费用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2.医保基金结余较大的县(市、区)采取与财政按比例分担的办法承担,财政分担比例不低于50%。

    3.2010年12月31日前市属及市县所有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必须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已停产1年以上、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困难企业在职职工是指已停厂1年以上、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工资的企业签定有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

    (三)费用筹集和资金来源。

    1.困难企业退休和在职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按各统筹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逐年核定,费率为4.2%,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

    2.按照企业归属,县(市、区)财政补助不低于0.5%,企业不低于3.2%,医保基金结余承担0.5%。

    3.困难企业退休和在职人员,应按照《许昌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确定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享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

    四、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比例

    2010年底前财政资金到位率不低于20%,2011年底前财政资金到位率不低于50%。

    五、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其他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的认定

    (一)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其他关闭破产企业的认定,由破产清算组或关闭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持法院破产裁定书或行政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及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向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进行认定。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困难企业向各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进行认定。

    六、其它

    (一)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其他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工作,分别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企业主管部门等组织实施,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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