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发布日期: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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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索赔工伤赔偿,首先需要到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一定的工伤申请材料,然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受理。不是所有申请都能受理,首先要审查。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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