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 发布日期:2016-04-07
  • 阅读量:2081
  •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    时间:2015-03-26    浏览量:4548次

    工伤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一、服务对象:工伤职工

    二、受理部门:市医保处工伤科

    三、受理地址:漯河市黄河路458号三楼323室(邮编462000)

    四、联系人:杨国伟

    五、联系电话:0395—313488l

    六、法定办理时限:无

    七、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95-3132392

    十、设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受理条件

    l、经认定的工伤和视同工伤(亡)职工。

    2、核定1-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l-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护理费、5—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标准。

    十二、申请材料

    (一)伤残待遇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原件;

    3、鉴定机构公布鉴定结论的文件原件、鉴定票据原件;

    4、复查、再次鉴定的,应提供首次鉴定结论原件。

    5、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属于5—6级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应提供其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书;

    7、单位核定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

    (二)工亡待遇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亡职工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

    4、供养亲属资格资料。

    十三、办理流程

    l、单位提出申请;

    2、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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