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工伤认定

  • 发布日期:2016-04-07
  • 阅读量:2672
  • 工 伤 认 定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    时间:2015-03-26    浏览量:1025次

    工 伤 认 定


    一、服务对象: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

    二、受理部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三、受理地址: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6号窗口

    四、联系人:张珂

    五、联系电话:0395—3101161

    六、法定办理时限:60天

    七、承诺办理时限:材料齐全事实清楚15天,其他60天。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95—3132392

    十、设立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十一、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进行受理,申报材料不齐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开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十二、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7、职工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9、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10、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抢救记录、病历、死亡证明;

    1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14、申请人与受伤职工关系证明;若为律师代理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律师执业证;

    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

    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十二项里相关申请材料。

    2、审核受理。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符合工伤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全的开出补正通知书,材料齐全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调查核实。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4、制作文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制作《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5、送达文书。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至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6、复议、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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