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退休(职)待遇核发

  • 发布日期:2016-04-07
  • 阅读量:2756
  • 退休(职)待遇核发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    时间:2015-03-26    浏览量:1891次

    退休(职)待遇核发


    一、服务对象:市直参保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参保职工

    二、受理部门:漯河市养老保险管理处退管服务科

    三、受理地址: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窗口(一楼1 0号窗口)

    四、联系人:闫成森、王喜雯、沈静

    五、联系电话:0395—3131066

    六、法定办理时间:国家法定的工作日均可办理

    七、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受理,次月20日前办结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95—3132392

    十、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

    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4、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申办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 5年的;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

    3、因病提前退休的;

    4、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

    十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人事档案

    2、《漯河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表》(以下简称《退休(职)表》);

    3、申请人身份证与发放机构银行卡(折)(复印件);

    4、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确认手续。

    十三、办理流程:

    1、资格审核:经办人员对《退休(职)表》和申请人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领取退休(职)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2、待遇核发:

    (1)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将《退休(职)表》报送至计算机网络科公共业务窗口办理退休停保,并核实职工缴费信息;

    (2)参保职工办理退休(职)后,应及时完成指纹采集工作,并将《退休(职)表》及退休人员发放帐号信息等相关资料报送至退管服务科;

    (3)退管服务科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特殊工种经历等信息与数据库信息进行核对,手续齐全数据信息完整正确的,经办人员按有关规定计算职工退休(职)养老保险待遇后,经复核人员复核,领导批准,确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手续不全或数据信息不完整不正确的,经办人员将全部申办材料退还,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和需要更正的基本信息,待补全材料、更正信息后,再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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