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共同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规定缴费,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户籍人口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享受医疗保障的前提,是按规定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缴费率是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规定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近几年来,党和政府不断提高两项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2015年对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达到人均380元。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平均水平逐步提高,2015年达到120元。
为促进低收入人群参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形式,保障参保人员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
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对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至2015年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覆盖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
此外,国家还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通过资助参保参合,完善门诊和住院救助,解决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