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药店: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已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为做好《省药品目录》的启用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医疗〔201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省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治疗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认真抓好《省药品目录》的贯彻执行。
二、《省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按乙类目录药执行。个人自付比例按许劳社医疗〔2003〕7号文规定执行。
三、《省药品目录》中乙类药的个人自付比例,除许劳社医疗〔2003〕7号文件规定的药品自付比例外,均由个人先自付10%。对《省药品目录》中限定支付范围药品的审核支付管理办法、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调整及需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药品,再另行通知。
四、《省药品目录》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2005年版《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同时停止使用。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应抓紧做好新药品目录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匹配工作,严格用药管理,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