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间非常特别的福建“劳务派遣”管理新规来了!

  • 发布日期:2016-10-17
  • 阅读量:3567
  • 作者:聂有诚
  • 自今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过渡期结束,劳务派遣比较不超过10%的比例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很少人说劳务派遣,大部分机构都在做“服务外包”甚至做“制造业外包”,是否是劳务派遣在福建还有很大的存在空间和价值?才会这个时间出台以劳务派遣为主的管理。

    近日,福建省人社厅会同省工商局、公安厅,出台了《福建省人力资源劳务中介管理服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我初步阅读了暂行决定,提出以下问题和看法,供同仁一起讨论:

    一、“暂行规定”只对“劳务派遣”和“职业介绍”进行了管理规范,为什么没有把“人才交流”放进去?也没有把继续使用的“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作为政策依据之一,为什么?

    二、职业介绍中介许可证,在福建省还没有与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合并吗?全国很多地方都已经合并,成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这个名称从法律上还有一点问题,国家计划今年出台的“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看看是否可以如期出来,这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就完全合法合规了。

    三、是“暂行规定”是人社、工商、公安三家联合出台,这在各地很少见到,尤其是公安部门加入管理。有工商和公安的加入,对管理的力度明显加强。反过来看,对劳务派遣机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和企业增加了限制,增加了“婆婆”?

    如“暂行规定”第九条关于“用工管理”的内容,执行起来难度加大了不少,尤其是“可能涉及存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隐患的人员”怎么界定?不做上报工作,怕“隐藏的阶级敌人”没有及时发现,做了又怕“打击面扩大”,造成负面、消极影响。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在组织开展劳务派遣、职业介绍工作中,应充分依据人社、公安部门提出的相关工作会商意见,在拟派遣(或介绍)务工人员时发现有可能涉及存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隐患的人员,应在派遣(或介绍)之前将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用工形式、用工(或用人)单位等内容,向用工(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安、人社部门备案。

    四、省外劳务派遣单位到福建设立子公司,按照新办程序办理行政许可。设立分公司的是否要求在当地报备,“暂行规定”没有提及,但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必须报备。为什么提这个问题,因为“暂行规定”中有这样一个规定“省外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用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办理派遣员工就业登记(用工备案);省外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办理派遣员工就业登记(用工备案)。”

    从文字来理解,没有设分公司的省外劳务派遣单位,也可以开展劳务派遣,只要用工单位进行就业登记就行。这又会产生新的问题,一是没有分公司,怎么给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二是用工单位会乐意做用工备案吗?劳动关系是否又成了用工单位的?

    五、我认为“暂行规定”最大的亮点在第二十二条,给予了守信单位一个激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对守信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给予以下激励:

    (一)对符合《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评比表彰、奖励和认定类活动中,给予优先推荐;

    (三)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职称评审时,给予优先;

    虽然我不知道会有什么评比表彰、奖励和认定类活动,能够给予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正面、积极的认可,就是行业的一个大好消息。期待更多劳务派遣单位在社会上、政府里、员工中得到认可。 

    六、还有一个小小的问题,就是第八条中,“收费标准”明示的问题,职业介绍受物价部门管理,收费标准必须公示,而劳务派遣是与企业就不同服务内容协商了出来的价格,不是物价部门管理范围,不应行为公示或明示内容。对吗? 

    七、本“暂行规定”最“狠毒”的一招在最后一句——“第二十五条我省境内企业未通过劳务派遣、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自行招工的,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看完后,抓紧回去做好改正和应对准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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