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将向工商部门报送企业年报

  • 发布日期:2016-11-29
  • 阅读量:8074
  • 作者:聂有诚
  • 2016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文“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受到各界小关注,现就这个新政,做点小解析,以引起企业,尤其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重视:

    一、新政的要点

    1、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要求。

    2、企业须填报以下内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3、企业应当把“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信息向社会公示,“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4、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要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要求,建立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二、企业不及时、如实向工商部门报送企业年报会有什么后果?

    1、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8月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2、企业不向工商部门报送企业年报会有什么后果?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将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旦因为失信进入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工作中,将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未及时报送企业年报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即便改正后经市场监管部门同意,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也会永远留下信用污点记录。

    “五证合一”后,工商部门与社会保险机构信息共享,企业上报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与社会保险机构联网取得的人数不一致,应该会很容易被发现,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的可能性明显加大,企业应该如实填报“企业年报”。 

     

    附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

    (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

     

    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关于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要求,现就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社保和统计相关事项纳入企业年报公示内容

    从2016年度年报开始,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信息时,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事项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其中第一项、第二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三项至第五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2.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其中第一项、第四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项、第三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补报2015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二、做好增加企业年报事项的信息化系统调整工作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改造年报公示系统,确保2017年1月1日起企业按调整后的年报事项报送年报。调整后的数据规范一并下发。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要加快相关系统改造,确保企业年报信息共享需要,实现企业年报信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业务系统中的有效应用。

    三、加强对企业年报信息的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要求,在每年年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企业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月推送企业年报信息。企业当年补报的年报信息要在年底完成推送。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企业年报信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部门年报信息报送相关工作,加强年报信息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报信息真实、及时。

    四、强化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企业年报事项整合是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间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做好宣传培训和督导工作。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要积极开展增加企业年报事项的宣传解读,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准确报送年报信息,要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工商联络员的培训,适时开展企业年报工作的督查检查。

    扎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做好增加事项后的年报各项保障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工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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