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网约车驾驶员劳动用工规定比较和问题探讨

  • 发布日期:2016-10-17
  • 阅读量:3026
  • 作者:聂有诚
  • 网约车驾驶员劳动用工管理,尤其是劳动合同管理,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七部委”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有了基本规定,最近北上广深相继出台的有关规定,对驾驶员劳动用工管理,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上广深等城市具体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根据“四地”的征求意见稿,从驾驶员劳动用工有关的规定和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撰写出这个“劳动用工规定比较和问题探讨”,供同仁们讨论、指正。

    “七部委”《暂行规定》中明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地”都没有用“多种形式”这个表达方式,那么如何理解这个“多种形式”?我试探性地列出这些形式,不一定全面和正确。

    网约车服务是互联网、共享经济时代,产生的一种新服务、新商业模式。驾驶员劳动用工方式,也是伴随这种新模式而产生的,与传统企业的劳动用工不太一样了,对劳动用工管理提出了新要求。现在,各地有了明确的管理办法,实施后,是否还会产生新的问题?

    我们继续关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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