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税招人、财税改革”,探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新机遇

  • 发布日期:2016-11-04
  • 阅读量:3458
  • 作者:聂有诚
  • “国考”、“税务大招人”与人力资源服务有什么关系?是否有的勉强?看完后,你也许会改变想法。
     2017年公务员招考又开始了, 今年国税系统招录职位9455个,计划招录17476人,占总招录人数27061的64.58%。据统计,在招录人数最多的前十部门榜单中,国税系统实现“全覆盖”,其中,四川国税局招录人数最多,为930人,广东国税局招录9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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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图可清晰看出,国税系统不管是招录职位还是招录人数上呈稳定上升趋势。 2017年国税系统招录17476人,达到招录最高峰,创历史新高。2013至2017年五年间,从招录职位数上看,招录职位数增加3965个,增幅达到72%;招录人数上看,国税系统招录人数增加9407人,五年间增幅达到116.5%。(说明,上图来源网络。)
    国税系统如此“大招”、“特招”,应该是第一次吧,有点让人看不懂。难免让人产生诸多的“联想”和“猜测”——去年大招,是否是为今年的“营改增”?那么,明年的再扩招,又会是什么财税改革大动作?

    【为什么如此大幅度增加税务人员?】
    带着这个问题在网上搜索了一天,也没有找到什么答案。好不容易搜索到一个社区里的提问:“惊闻今年国考税务系统大招人”。聊天的人也不多,没有谁给出一个答案。
    如此“大幅度”招录税务干部,至今只能是一个迷。我们去猜测,不如好好研究一下财税政策改革的走向,才能更准确判断为什么一下增加这么税务人员?才能有的放矢去做好应对的准备,当然,更重要的是去找到我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新商机。

    【可能出台什么税务政策?】
    我们先来看看国家在财税改革上有什么目标和任务?尤其是人力资源服务业相关的政策。
    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文件,明确“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

    2016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提出“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点令人费解的是,这个改革内容,没有放在“第十五章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容中,而是“藏”在第六十三章“缩小收入差距”、第二节“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里面,一不小心,就以为没有“十三五发展纲要”没有这个内容了。
    《规划纲要》第十五章、第三节,“改革和完善税费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按照优化税制结构、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的要求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现代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完善消费税制度。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扩大征税范围。清理规范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征环境保护税。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完善关税制度。加快推进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建立科学规范、依法有据、公开透明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推行电子发票。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也就意味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将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随着时代发展,分类税制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忽略家庭负担,同时也造成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等。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新报道】

    2016年10月22日,《国务院:健全包括个税在内的税收体系》中指出:个税改革尤其引起市场关注。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副研究员滕祥志说,在分类所得税制之下,没有考虑扣除项目中家庭抚养、赡养、大额教育和医疗支出、首套房屋贷款利息等生计扣除的因素,夫妻二人必须分别纳税,没有将家庭作为纳税主体对待,考虑到家庭和人口存续发展、未来鼓励生育和尊重家庭价值的客观趋势,应尽量广泛实行综合征收,相应降低税率,实现整体性减税。


    2016年8月10日《证券日报》报道:《2016个税改革消息:未来或以家庭为征收单位》: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启动,新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可能下半年出台。”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李永刚在接受记者采访表示。
    李永刚指出,我国先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存在两个主要缺陷:
    一是主要以个人为所得税征收单位,而不是以一个家庭为所得税征收单位。中国人的实际收入与支出往往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这样对于双收入家庭与单收入家庭会造成明显区别与不公。
    二是原来的所得税制度仅仅考虑了收入端,完全依据收入大小确定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忽视了不同收入者的正当支出差异。譬如家庭需要抚养的儿童与老人数量,每个月

    2016年8月12日《三湘都市报》发表“以家庭为征收单位或纳入个税改革”的文章,指出:自“营改增”以后,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呼声越来越高,据媒体报道,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下半年有望加速推进。这其中,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制度转变、家庭为征收单位的纳入、起征点和税率的调整成为民众关心的焦点。

    【与人力资源服务相关的税务政策有哪些?】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经营上的税务问题,通过这次“营改增”改革,基本解决了。我们重点关注这些政策变化:
    一是“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出台,这个政策的商机主要是在“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二是与社会保障制度有关的税务政策。《规划纲要》第六十四章《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第一节《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提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三是降低税费。《规划纲要》第二十二章《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六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提出“精简归并‘五险一金’,适当降低缴费比例,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降低增值税税负和流转税比重,清理规范涉企基金,清理不合理涉企收费,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人力资源服务可能有什么商机?】
    大家一定都想到了“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期待“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政策的出台。为什么这有商机呢?
    一是过去大部分企业员工的工资都是自己发放,是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和财务工作的内容,“薪酬外包”的单位很少。如果实行“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后,企业员工报税就不只是单位的事了。员工依法纳税收要综合“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家庭成员及收入、捐赠“等情况,报税工作就不只是一个单位的事了,变成与“家庭、社会”相关的工作,企业单方面难以完成这个员工纳税工作,“薪酬外包”一定会成为很多企业的选择。
    二是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税务咨询、筹划及避税等业务会越来越重要,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咨询业务一定会骤增。
    三税务政策更加复杂后,自由职业、灵活就业的高收入人群,也会产生代办报税等业务。
    三税务政策更加复杂后,自由职业、灵活就业的高收入人群,也会产生代办报税等业务。

    小结
    今年3月“营改增”的突然来临,我们这个行业总算占得了好处。这只是为企业生存创造了政策环境,接下来的改革和新政出台,是否会给我们人力资源业带来新的发展机会,我们认为这是至关重要的。
    趁着税务改革的政策还没有出台,“未雨绸缪、迎接商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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